2. 临时采访(C-1)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简历,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停留期】90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 |
- 由中国的有关新闻、广播、杂志等媒体派遣,进行短期 采访、报道等活动的人员 - 根据与中国媒体的合同,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人员 - 为在韩设立外国媒体分社而短期访韩的人员 | 1. 派遣(出差)证明 2. 在职证明或记者证(外媒报道证) 3.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3. 短期访问(C-3)签证
1)短期一般(C-3-1)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停留期】90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 | |
| | - 以参加各种活动或会议(国际会议)、文化艺术、宗教仪式、收集学术资料及其他类似目的而短期访问者 - 参加在韩国举行的友谊赛的人员中,只有获奖后才能得到奖金的参赛者 ※ 获取超出停留费用的报酬者除外 | 1. 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 事业者登录证明或固有代码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
| | 1. 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 研修计划书或一般研修证明材料 3. 事业者登录证明或固有代码证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
| - 受韩国国内亲属邀请,欲短期访韩者 - 以看护病人、家属死亡、参加婚礼等为目的访韩者 | 1.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家属关系及婚姻关系证明书 3.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国政府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 暂住证(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辖区的) 6. 看护病人:出具韩国医院的诊断书, 参加婚礼:出具请帖或酒席场所预约确认书 ※家属死亡:可用死亡诊断书或中国驻韩使领馆的领事确认代替第1、2、5项材料 |
| 访问就业到期者中自离开韩国日(2011.8.17日以后)起未满55周岁且需暂时访问韩国的人 ※签发单次或两次签证 | 1. 临时访问事由书 2. 身份证原件(无需复印件) |
| 被抽中为访问就业技术教育对象的人 ※ 须在指定申请月起三个月内申请 | 1. 事前申请接收证或中签结果查询打印件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3. 健康状况确认书(固定格式) 4. 身份证原件(无需复印件) |
| 作为访问就业中签但尚在等待的人员,因临时需要欲访韩者 ※签发单次或两次签证 | 1. 事前申请接收证或中签结果查询打印件 2. 身份证原件(无需复印件) |
| | |
| | 韩国公民的配偶及其子女以非居住目的短期访问韩国时
※无法将停留资格变更为结婚移民(F-6-1) ※韩中双重国籍者如未承诺在韩国国内不行使外国国籍权利,不允许停留91天以上 (持外国护照无法出境) | 1.亲属关系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2.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婚姻状况栏须更新) 3. 暂住证(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辖区的) ※可用在职证明代替暂住证 |
| 接受短期(90天以内)语言研修者 ※仅限在本馆辖区内的大学毕业(在学)者 ※欲赴韩留学(含91天以上的长期语言研修),应提前获得法务部(出入国管理事务所)的‘签证发给认证书’后再到本馆申请签证(d-2,d-4) | 1. 标准入学许可书 2. 学费缴纳凭证 3. 最终学历证明或在学证明 |
| 持国家技术资格证的同胞 ※持国家技术资格证的同胞可以在韩国国内将停留资格变更为在外同胞资格(F-4) | 1. 国家技术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2. 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
| 在韩国国内办毕“身份不一致者主动申报程序”后持出国确认书出境者 (从韩国出境时持访问就业(H-2)签证之外的其他签证者) -从入境中国之日起6个月之后申请 | 1. 主动申报并出境后办理的中国政府签发的新护照 2. 出国确认书 3. 最近6个月之内中国政府签发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4. 最近6个月之内中国政府签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 | | | | |
2)纯观光(C-3-2)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停留期】90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 | |
| | 由韩中两国政府指定的旅行社组织的5人以上团体观光客 | |
| | 在以下的经济能力证明材料中任选一种即可: ① 最近六个月内的信用卡对账单原件 ② 最近六个月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或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③ 近六个月内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需由银行签发) ※以下人员可免交经济能力证明 - 持北京城区(城八区)户口者(需交身份证原件) F 城八区: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东城区(崇文区),西城区(宣武区),石景山区 - 具备多次签证申请资格者(提交各类多次签证所需材料) F 多次签证申请请参考后面的多次签证内容 - 通过优秀旅行社代办的人员(请参考优秀旅行社名单) - 在华长期居留的第三国人(提交居住证复印件)
|
|
3)医疗观光(C-3-3)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停留期】90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 | |
| - 未获韩国外籍患者接待机构邀请,只是希望在韩国医疗机构诊治或疗养的外籍患者 - 为看护外籍患者而需一同入境韩国的配偶等家属 ※ 90天以下的单次或两次签证, G-1-10为停留期6个月的单次签证 | 1. 韩国医疗机构或疗养机构出具的治疗或疗养预约证明材料 2. 治疗、疗养及停留费用支付能力证明材料 ※ 以下人员可免交支付能力证明 - 持北京城区(城八区)户口者(需交身份证原件) F 城八区: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东城区(崇文区),西城区(宣武区),石景山区 - 具备多次签证申请资格者(提交各类多次签证所需材料) F 多次签证申请请参考后面的多次签证内容 - 通过优秀旅行社代办的人员(请参考优秀旅行社名单)
|
|
|
4)短期商务(C-3-4)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停留期】90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 | |
| | 以市场调查、业务联络、商谈、签约、学习进出口设备的安装、维修、检修、操作及其他类似目的而短期访韩者 ※ 以营利目的出境的人员应申请短期就业(C-4)签证 | 1. 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 事业者登录证明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3. 纳税事实证明 4. 可证明贸易业绩的材料 - 进出口报关单、信用证(L/C)复印件、 进出口业绩确认书、采购合同、业务推进意向书等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
| - 受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邀请者 - 因公护照持有者 - 受韩国上市公司邀请者 - 最近一年内有5次以上邀请记录且非法 滞留率在0.2%以内的公司邀请的人 - 一次以上获发签证并正常访问过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成员国及韩国者 - 本部邀请的人 | 1. 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 事业者登录证明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
※对以家庭为单位的观光客的优惠政策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停留期】在不超过”本人”所获得的签证内容范围内予以决定(可获得单次或多次签证)
| | | |
| 申请日当时持有效签证(C-3)者(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以及配偶的父母 ※ 本人及随行家属可同时申请签证 | 1. 本人签证复印件 2.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
4. 短期就业(C-4)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辖区的)
【停留期】90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 |
|
以短期演出、广告、时装模特、讲课、讲演、研究、技术指导等营利目的进行短期就业活动者
| 1. 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 事业者登录证明 3. 雇佣合同或参赛申请书 4. 主管部门最高负责人的雇佣推荐书或公文或能证明雇佣必要性的材料 - 艺人:影像出版物等级委员会的演出推荐书 - 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裁判:大韩足球协会(联盟)的推荐书 - 专业围棋选手:韩国棋院等所属协会的雇佣推荐书 - 尖端技术人才(GOLD卡或IT卡):韩国产业技术财团或韩国IT风险企业中小企业联合会的推荐书 - 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设施及法人的外教:地方劳动官署长官的推荐书 - 外国专门技术人才:可用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的推荐书替代雇佣证明材料
|
5. 在职证明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5. 求职(D-10)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辖区的)
【停留期】6个月以内的单次签证(有效期 三个月)
| |
为了在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 技术指导(E-4)、 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领域就业,希望进行相关研修或求职活动的申请人(但酒店娱乐<E-6-2>活动除外) ※ 除在韩国国内企业或团体求职之外,还包括正式就业 前领取实习工资的实习阶段 ① 英国《THE TIMES》杂志评出的最近三年内世界排名前 200的大学(研究生院)毕业生(或拟毕业生) ② 在《FORTUNE》杂志评出的最近三年内的世界500强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者 ③ 最近三年内毕业于韩国专科以上大学或在韩国研究机构完成研究课程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 ④ 由驻外使领馆馆长特别认定具备上述条件者
※ 《FORTUNE》评出的企业目录参考如下网站http://money.cnn.com/magazines/fortune/ global500/2009/full_list/ ※ 《THE TIMES》评出的大学(研究生院)目录参考如下网站 http://www.paked.net/higher_education/ rankings/rangkings.htm ※ 以下情况将限制签证的签发 - 韩国大学平均学分不足3.0 - 最近一年内以D-10资格停留6个月以上者 - 最近一年内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被通告处分或处200万韩元以上罚款者 | 共同材料:求职活动计划书 ① 项人员:学历证明 ② 项人员:履历证明(在职证明) ③ 项人员: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或结业证明 ④ 项人员:优秀人才证明材料 - 学历证明材料,履历证明,相关团体推荐书 - 或相关证明材料(具有权威性的国际或韩国国内大会获奖证明及媒体报道证明材料)
※ 学历证明可从以下材料中任选一种: - 毕业(预计毕业)证明 - 学位证 - 学位取得证明 |
6. 访问居住(F -1)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辖区的)
【停留期】在子女所持停留期限内给予一年以内停留期(有效期三个月)
| | |
| 准备或正在就读高中以下教育机构的未成年留学生的父母 以下人员除外: 1. 最近三年内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上的罚款或被通告处分者 2. 系强制遣返对象但因主动出境而受出境命令处分者 | 1. 入学许可书或在学证明 2. 学费缴纳凭证 3. 存款证明或境外汇款/换汇证明 (1万美元以上) 4. 户口本、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7. 居住(F -2)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辖区的)
【停留期】一年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 | |
永久居留资格(F-5) 持有人的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F-2-3) | | 1. 邀请函(指定格式) 2. 两国婚姻关系证明 (永久居留资格持有人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签发的材料) 3. 邀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元保证书(指定格式) 4. 邀请人经济能力证明材料 (在职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誊本、银行存折复印件、租赁合同、汽车登记证复印件等) 5. 邀请人的信用信息查询书(韩国全国银行联合会签发) 6.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如属再婚,需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8. 双方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申请签证之日起6个月内签发) 9. 婚姻双方健康证明(自申请签证之日起6个月内签发) - 医院级医疗机构或保健所核发的证明 - 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含精神疾病、性病及艾滋病的检查内容 10. 未成年子女需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出生证明等) |
8. 随行(F -3)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简历,护照及护照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辖区的)
【停留期】申请人随行的本人所持停留期内给予一年以内停留期(有效期三个月)
| |
D-1、D-2、D-4、D-5、D-6、D-9、E-1至E-7资格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0周岁的未婚子女 | 1. 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 邀请人的在职证明 3.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出生证明等) |
9. 结婚移民(F -6)签证
【共同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辖区的)【停留期】90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 | |
| 与韩国人结婚并在两国户籍管理部门完成婚姻登记后,以与韩方配偶共同居住为目的拟在韩国长期停留时 *提前电话预约,并有本人提交材料 | 1. 邀请函及邀请事由书(指定格式) 2. 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家族关系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应体现过去的所有婚姻经历) - 结婚证、户口本及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再婚者)、死亡医学证明(丧偶者) 3.身元保证书(指定格式,保证时间:自入境日起2年) 4.邀请人经济能力证明材料(在职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誊本、银行存折复印件、 租赁合同、汽车登记证复印件等) 5. 邀请人的信用信息查询书(韩国全国银行联合会签发) 6. 双方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 双方的体检报告(最近6个月以内的) - 医院级医疗机构或保健所签发 - 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含精神疾病、性病及艾滋病的检查内容 8. 介绍经过书 (有介绍人时) 9. 其它能证明婚姻真实性的材料(交往及结婚照片,直系亲属对此国际结婚的 同意书等) 10. 国际结婚指南课程修业证或修业证编号(出入国事务所出具) <可免修国际结婚指南课程的人员> - 可以证明因留学或工作等原因在中国或第三国停留45天以上并和配偶交往的人 - 可证明中国籍配偶在韩国合法停留91天以上并和邀请人交往的人 - 怀孕、产子等需给予人道主义照顾的人 ※申请免修的人员应提供各项免修原因证明材料,无需提交附加材料(5、6、7、9项)
|
|
| 过去曾获得过F-6-1签证且 尚维持着正常的婚姻关系, 但因出国或停留期到期等原因希望重新获发签证的人员 *提前电话预约,并有本人提交材料 | 1. 邀请函及邀请事由书(指定格式) 2. 婚姻关系证明 |
| 不符合F-6-1申请资格,但欲在韩国养育与韩国公民婚生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提前电话预约,并有本人提交材料 | 1. 亲属(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 出生证明、DNA亲子鉴定材料或有关亲属关系记录的证明材料 2. 能证明养育子女的材料 - 含养育权内容的判决书 - 子女的5寸以内韩国籍亲属(含父或母)的养育证明确认书等其它此类材料 |
【停留期】30天以内(访问就业暂时访问人员为90天以内),有效期六个月
| | | |
| 作为单次签证签发对象,欲在6个月以内两次 访问韩国者 | |